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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湖北胜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72号原告湖北胜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阮张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7号路。法定代表人喻刚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胜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裕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胜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胜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胜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湖北胜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