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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廖联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民,廖联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太民,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联秀,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太民申请执行廖联秀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已履行完毕(2014)峨边民初字第51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峨边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钱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