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廖联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民,廖联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太民,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联秀,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太民申请执行廖联秀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已履行完毕(2014)峨边民初字第51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峨边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钱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