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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