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龚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