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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马铭健与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铭健,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徐克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马铭健,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回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司机。被告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忠明,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平山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徐政,该局民警。第三人徐克焰,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保安员。原告马铭健诉被告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原告马铭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铭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亚诺人民陪审员  蒋丽平人民陪审员  袁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