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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祥房屋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津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祥房屋经营有限公司,王津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00号原告天津市金祥房屋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深方小区1号楼6-2号。法定代表人陈明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雄,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津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祥房屋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津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祥房屋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祥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祥房屋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张家苓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