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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开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张某某与陈甲登记结婚。2012年9月7日生育一子名陈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曾于2013年9月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现张某某诉讼至原审法院,诉称,双方经网络相识,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7日生育一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陈甲系无业人员,导致婚后无法共同生活,特别是孩子出生后,陈甲不尽任何义务,置家庭于不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陈甲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因双方在生活琐事上发生一些矛盾,故张某某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现张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为由再次提出离婚,但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法院对张某某的上述观点,不予采信。因此,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与陈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婚前隐瞒自己真实的工作情况,孩子出生后也不尽义务,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离婚。被上诉人陈甲未予以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就本案而言,双方系自主婚姻,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特别是陈甲,作为一名丈夫,对家人理应加倍的予以关心和呵护,克服自己的不足,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夫妻间出现的裂痕,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综上,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是给双方又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