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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宏鹏与姜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鹏,姜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张宏鹏,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利,男,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秀英,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谷庄区,现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宏鹏与被告姜秀英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次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张宏鹏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