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周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蒙;唐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蒙。原审被告唐国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