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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田威与郑长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威,郑长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田威,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郑长革,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田威与被执行人郑长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威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郑长革进行了穷尽调查,即调查了郑长革的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田威的同意将本案的执行标的18000元向本院登记备案,待被执行人郑长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之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田威对所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朴青龙执行员  吕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