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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5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邓青菁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