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强与聂孟杰、曾先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聂孟杰,曾先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刘强,市民。被告:聂孟杰(又名聂玉杰),市民。被告:曾先云,市民。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被告聂孟杰、曾先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孟杰、曾先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亭审 判 员 尘军梅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