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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强与聂孟杰、曾先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聂孟杰,曾先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刘强,市民。被告:聂孟杰(又名聂玉杰),市民。被告:曾先云,市民。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被告聂孟杰、曾先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孟杰、曾先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亭审 判 员  尘军梅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