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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邦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6号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