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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怀松山与马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松山,马挑,张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怀松山,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挑,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8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年6月12日制发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28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于2014年6月6日与借款人马挑、担保人张双双签订了《借款合同》。此合同经亳州市金铎公证处公证,并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284号。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执行证书,编号:(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4267号。本院认为,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284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的借款合同关系复杂,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128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