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孝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进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孝龙。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李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经潜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60日内以转账方式偿还李孝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李孝龙借款利息人民币57000元,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按约定期限支付;三、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充分阅读协议全部内容且理解无误,保证不反悔并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孝龙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