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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