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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山与被告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山,王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立山,男。被告:王世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山与被告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王立山承担。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