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山与被告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山,王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立山,男。被告:王世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山与被告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王立山承担。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