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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许杰与王海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王海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许杰。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斗,成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许杰与被告王海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杰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杰承担。审判员  蒋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