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许杰与王海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杰,王海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许杰。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斗,成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许杰与被告王海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杰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杰承担。审判员 蒋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