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鲍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9号原告鲍某甲。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金小英。原告鲍某甲为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志旗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甲,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半年不到便于××××年××月××日办理登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鲍某乙,现年14岁;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鲍某丙,现年8岁。原告认为结婚的时候,对彼此的性格习性等方面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经常大打出手,双方已经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自2009年开始原告一直在外,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早无夫妻之实,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女儿跟随原告生活,大女儿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两个女儿年纪还小,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同村,从小认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现在诸葛初中上学,小女儿在诸葛小学上一年级。双方彼此都很了解,只是近几年,原告外出工作,对家庭照顾较少。为了给子女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盼原告回归家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鲍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鲍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两女,双方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以家庭、子女为重,相互体谅,化解矛盾。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鲍某甲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成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