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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周庆仓、石孝芳、许自伟、朱海全、许留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周庆仓,石孝芳,许自伟,朱海全,许留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1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企业代码:874230—1.负责人程长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荆同省,系该行职工。被告周庆仓,男,汉族。被告石孝芳,男,汉族。被告许自伟,男,汉族。被告朱海全,男,汉族。被告许留记,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周庆仓、石孝芳、许自伟、朱海全、许留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秀林审 判 员  郭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