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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宇航与刘继良、王%U7DA、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航,刘继良,王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453-2号原告孙宇航,男,汉族,学生,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孙树田(系原告父亲),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继良,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王燚,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德民初字第1145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继良驾驶的黑A2F1**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继良驾驶的黑A2F1**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