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国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林。委托代理人:陈霞玲。被告:戴国新。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戴国新已付清相关费用,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国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国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