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周文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周文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被执行人:周文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铁证经字第1928号公证书中,因被执行人周文洋未履行生效的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洋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洋所有坐落在铁岭市银州区X房屋的产权、产籍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