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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周文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周文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被执行人:周文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铁证经字第1928号公证书中,因被执行人周文洋未履行生效的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洋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洋所有坐落在铁岭市银州区X房屋的产权、产籍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