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孙俊换与古松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俊换,古松花,王其其,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松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其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路*号。上诉人孙俊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咸渭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俊换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俊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俊换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张作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