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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邢新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新秋,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10号原告邢新秋。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新秋与被告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新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新秋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