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段绍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40号罪犯段绍伍,男,生于1981年2月24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中江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德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至2029年3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27年9月17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绍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1分,月均6.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段绍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绍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至202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