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代波与刘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波,刘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代波。被执行人刘运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代波与刘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