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元水、张秀芳与李克其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水,张秀芳,李克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水,现租住于肥城市。申请执行人张秀芳,现租住于肥城市。被执行人李克其,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水、张秀芳与被执行人李克其赡养纠纷一案中,对(2012)肥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