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金胜斌与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胜斌,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金胜斌。被执行人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阔,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胜斌与被执行人海南亚奥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北路国贸新村X幢XXX房的产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金胜斌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将该房产登记至其名下。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北路国贸新村X幢XXX房的产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金胜斌(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