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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韩某郭某与韩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某的存款86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