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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成涛与被告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涛,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融达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明翔牧业有限公司,许建华,钟思舜,库焱祥,周梦姣,韩汉波,万瑞明,黄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22-1号原告金成涛。被告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丁字桥路27号。法定代表人库焱祥,董事长。被告武汉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新城66栋2单元6层3号。法定代表人邓雄,董事长。被告武汉融达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熊浩,董事长。被告武汉市明翔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集朱铺村。法定代表人涂贵华,董事长。被告许建华。被告钟思舜,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汉南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6407038519。被告库焱祥,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大学园路1-105-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12024954。被告周梦姣,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化乐路6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102100048。被告韩汉波,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阜财里14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4195311021210。被告万瑞明,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前进里35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5510230031。被告黄新民,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凤凰街3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5811120055。本院于2014年12月13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