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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登平与被申请人肖云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登平,肖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吴登平。被申请人肖云富。被申请人肖云富欠申请人吴登平水泥材料款共计45万元,除给付15万元外,下欠30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有肖云富的欠条和承担利息的承诺为证。现被申请人肖云富去向不详。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宁陕县太山庙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宁陕县龙王镇铁炉坝粮站的房产一处(706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登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在宁陕县太山庙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5万元予以冻结。同时对申请人位于宁陕县龙王镇铁炉坝粮站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何正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