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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明杰与李海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杰,李海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杰,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均,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负责人:余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浩,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粟婷婷,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明杰与被上诉人李海均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1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明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明杰于2015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明杰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明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明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