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金华、赵龙龙与赵龙龙、徐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赵龙龙,徐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2666号原告:金华。委托代理人:方燕红。被告:赵龙龙。被告:徐城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诉被告赵龙龙、徐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金华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