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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金华、赵龙龙与赵龙龙、徐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赵龙龙,徐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2666号原告:金华。委托代理人:方燕红。被告:赵龙龙。被告:徐城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诉被告赵龙龙、徐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金华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