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仕忠与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陆仕忠,农民。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十五层1508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斌,公司董事长。被告农枫,个体户。原告陆仕忠诉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卉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春行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仕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仕忠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广西西林县古障至猫街公路NO:3标段工程,被告农枫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以每立方运费37元的价格,由原告从云南省邱北县羊街乡小河沟屯承运角石、粗砂到被告在广西西林县古障镇猫街村的储料点。原告如约陆续运输了100余车砂石给被告。2014年5月12日结算,被告尚欠20余车运费共12399.00元未付给原告,被告农枫给原告写下欠条。工程完工后,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运费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运费12399.00元给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西林县2012年第二批通村水泥路项目古障至猫街公路NO:3标施工合同》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西林县古障至猫街公路NO:3标段工程施工承包人。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林县古障至猫街公路NO:3标段施工工程。4:《报告》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承建的西林县古障至猫街公路NO:3标段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款汇入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账户。5:《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农枫全程处理NO:3标段项目的合同签订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6:《协议书》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农枫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的事实。7:《欠条》复印件,用以证实被告农枫出具欠条给原告,尚欠运费12399.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枫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西林县古障至猫街通村水泥公路NO:3标段施工项目,授权被告农枫全程处理该标段项目的合同签订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2013年6月17日,被告农枫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以每立方运费37元的价格,由原告从云南省邱北县羊街乡小河沟屯承运角石、粗砂到被告在广西西林县古障镇猫街村的储料点。原告如约陆续运输了100余车砂石料给被告。2014年5月12日,被告农枫与原告结算,尚欠运费12399.00元未付,出具欠条给原告。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请求支付所欠运费未果而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农枫与原告陆仕忠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被告农枫得到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全程处理该项目的有关事项,其与原告陆仕忠订立合同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运费12399.00元给原告陆仕忠。被告农枫与原告订立合同系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农枫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第八十八条、二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运费12399.00元给原告陆仕忠。二、驳回原告陆仕忠要求被告农枫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4.00元,由被告广西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卉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陆春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