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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孩子抚养费18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0)宾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