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金国申请执行王振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国,王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5952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国,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被执行人王振斌,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本院在执行高金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振斌立即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高金国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28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振斌于2015年1月12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高金国借款本金20000元。与2015年1月27日给付申请人高金国100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2840元。剩余借款本金王振斌于2015年4月底开始每月偿还10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2840元由被执行人王振斌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月12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解光勤审判员:李智审判员:刘云飞记录人:李娜解光勤:本院在执行高金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振斌立即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高金国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28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振斌于2015年1月12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高金国借款本金20000元。与2015年1月27日给付申请人高金国100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2840元。剩余借款本金王振斌于2015年4月底开始每月偿还10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2840元由被执行人王振斌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李智:同意终结。刘云飞: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6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人员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