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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小路与雷勇、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路,陈刚,雷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黄小路。被告陈刚。被告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路与被告陈刚、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黄小路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