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小路与雷勇、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路,陈刚,雷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黄小路。被告陈刚。被告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路与被告陈刚、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黄小路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