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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连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运,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宋连运,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七道江镇水管站科员,住浑江区红土崖镇。被执行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宋连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宋连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浑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宋连运提供,被执行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浑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廉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