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