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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叶立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海,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素臻,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兴干,经理。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宿工商经处字(2014)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宿工商经处字(2014)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宿工商经处字(2014)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罚款XXXXX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立民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