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谭超和与岑维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谭超和,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俊鹄,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维昌,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薛洪和,广东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超和诉被告岑维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