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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展源与被告张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展源,张浩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康展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浩巍,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展源与被告张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展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浩巍所有的位于西平县柏城镇棠溪路东段益馨苑小区1号楼3单元1层东户住房一套,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浩巍所有的位于西平县柏城镇棠溪路东段益馨苑小区1号楼3单元1层东户住房一套。允许使用,不准变卖、毁损、隐匿、转让。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