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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位庆月与孙月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庆月,孙月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位庆月,农民,晋州市营里镇北口村。委托代理人:郭继改,石家庄晋州国泰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位利肖,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月辉,农民,晋州市营里镇北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庆月诉被告孙月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庆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位庆月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