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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颂平、乔震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颂平,乔震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817号原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吕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正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颂平,男。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震镇,男。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颂平、乔震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2900元由原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