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669号原告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立民,经理。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原告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8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298元,由原告邹平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