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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绍贵诉被告陈素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贵,陈素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陈绍贵,男,1926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农民,现住xxx。委托代理人冯培然,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xxx。被告陈素贤,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农民,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贵诉被告陈素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并无不当,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贵撤回对被告陈素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