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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孝军与刘建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军,刘建明,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军。被执行人刘建明。被执行人刘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军与被执行人刘建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坊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建明、刘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在潍坊银行凤凰山支行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吕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