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武天勇与舒双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天勇;舒双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号原告武天勇,男,白族,1969年11月12日生,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委托代理人陈璐,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舒双喜,男,汉族,1979年8月9日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蕲春支公司,住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法定代表人郑裔,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天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天勇以被告舒双喜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蕲春支公司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蕲春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天勇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天勇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蕲春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亚男审 判 员 王树朝人民陪审员 杨德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字红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