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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陈龙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宝,司公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陈龙宝,居民。被执行人司公建,居民。被执行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8号。诉讼代表人:李德海。申请执行人陈龙宝与被执行人司公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龙宝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东民一初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司公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龙宝赔偿款2503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到本院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