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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宗选与毕志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选,毕志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王宗选,男。被执行人毕志钊,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993798-4。法定代表人赵会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乾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毕志钊支付申请执行人57476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应该向毕志钊支付1440元鉴定费、2600元诉讼费后的剩余部分5343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53436元,现被执行人毕志钊已经通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宗选,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毕志钊支付王宗选57476元扣除1440元、2600元后的剩余部分53436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源:百度搜索“”